第十一条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靴地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靴地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时落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汽车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汽车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第三章账号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靴地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靴地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时落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时落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汽车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汽车篡改、丢失。